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f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