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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二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内。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第三十八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十九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实施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特殊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现场。第四十一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配紧急停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第四十二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方案在试生产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f第四十三条利用油气储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必要的围挡,对进入罐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管理。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接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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