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出生1963年5月30日,汉族,住xxxx。为唐xx诉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的起诉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有必要论述全部事实真相,并提供更为规范的法律依据供法庭参考。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16800元,所有税费及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并约定同月11日双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等。而后201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16800元,原告应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一并交付,在交房时被告预付房款366800元给原告,余款50000元于房屋过户时结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唐xx已于2018年3月12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以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被告也如约将房款366800元给唐并于同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房屋尾款5万元的欠条一张。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在先,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并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必须在2010年7月19日来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费,保证房屋过户不存在其他问题,否则视为违约,必须付给乙方双倍房款。“唐xx明知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却一直拖
f延至2010年11月24才去办理,并于同日委托张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张一直主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2010年12月30日与妻子周xx先后办理完成房屋相关税费,并完成房屋过户。但因原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土地出让金手续,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交易,使被告在时间和经济上均有所损失。房屋买卖合同为一项双务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率先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土地出让金手续费,致使房屋转让手续不能如约达成,理当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被告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反而是原告之行为导致双方无法就实现合同目的达成共识。根据合同约定,交易该房的税费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