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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f(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该企业使用。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
产权人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证明情况
填表说明见1415页
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
f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
f××号××房间”。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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