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地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落实过程不够完善,很多内容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尤其是在羁押场所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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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可以对相关的案件资料进行阅读、复制、摘抄、求证等多种权利,同时当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相关证据时,也应该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可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还需要进一步扩充,例如:建立证据公开制度,进一步放宽公诉机关的制约等等。
(二)证据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证据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事实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具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只是不同国家所具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适用方式、适用时间适用依据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能够于权衡人权保障、惩治犯罪。具体而言,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录音录像证据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而针对性质恶劣犯罪事件的讯问,则必要使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这一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对一般案件审理过程的规定当中,即在一般案件的审理中,侦查人员具有是否使用录音录像的决定权,在此背景下,如果一般案件审理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则存在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风险,这导致了录音录像等取证手段难以充分发挥出避免刑讯逼供的作用
其次,侦查行为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依赖于具有较高执法水平的工作队伍,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重视做好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出监督机制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都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主体。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侦查行为监督机制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如为了能够实现案件办理效率的有效提升,非法取证现象的避免经常被忽视,与此同时,虽然我国法律对检察院所具有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并没有监督工作的具体环节进行细化,这则导致了监督主体所具有的监督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最后,“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存在缺陷。这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出现,体现出了现代法律体系对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