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在企业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岗位工资的55;在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6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5;在企业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7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75。(九)长期病休恢复上班前,应取得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如上班后一个月内又需要病休,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员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二)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f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从系统内调入,已在原单位享受过当年年休假的;2、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待岗时间超过2个月的;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本条第2至5项规定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四)当年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的员工,疗养、休养时间超过规定年休假假期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疗养、休养天数少于规定年休假假期的,可以补休差额天数。(五)已安排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六)各单位应保障员工年休假计划的执行。因工作原因届时不能安排员工当年如期休假的,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及时调整年休假时间安排。当年剩余时间内可安排的,原则上仍应在当年安排。当年确实无法安排的,可延期至最迟不超过次年1月底前安排。(七)各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通过科学调整作业组织、合理安排作业班次,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自行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八)员工试用期之后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员工不得以年休假抵扣其依法或依相关协议应当履行的提前通知期。(九)员工年休假实行逐级审批1员工年休假由所在部门(科级)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部门负责人年休假由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