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先就医并向本部门领导进行电话请假,稳定后及时按照程序补假。(二)员工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员工确实无法在该时间前提交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的,应于返回工作之日当日向所在单位提交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三)病假一天以内的可不用提供医保指定医院的病历证明和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但
f需要经本单位领导确认同意。(四)员工请病假一次不准超过90天。90天内不能痊愈的,可以再申请休病假。(五)医院诊断证明只作参考,不作为请假批准依据。(六)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申请病假在90天以内者的病假待遇:1一个月度内,员工累计请病假不超过5天的,扣发相应天数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
绩效工资。其中不足1天按实际小时计算。2一个月度内,员工累计请病假超过5天且不足10天的,扣发相应天数二倍的岗位工资、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3一个月度内,员工请病假超过10天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七)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
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八)医疗期待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在企业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岗位工资的6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为7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8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0;在企业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100。2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