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承担监理责任。对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安装和使用。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条从事民用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一条供热、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保证能源消耗及供暖温度达到标准。禁止损坏房屋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不得擅自拆改供热管道和设施。第十二条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实行技术认定及以及备案和淘汰制度。未经认定或未取得备案证书和已淘汰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不得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上应用。第十三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检查、检测、公告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应接受建筑节能检查,有关单位应提供所需的资料与情况;建筑节能检测按照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起那可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节能检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公告手续。办理公告手续应报送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f4.建筑节能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节能标准》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公告。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给与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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