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完成搬迁,因此,原、被告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在2007年2月15日24时原告未搬迁时开始计算。显而易见,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起诉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二号大山《拆迁许可证续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案中,《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2006年9月30日2007年9月29日,而《拆迁许可证续证》的有效期限是2009年3月30日2009
f年9月29日,明显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系违法取得。三号大山补偿标准。2009年6月15日,京建(2009)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生效。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显然,从2007年2月份至今房价已大幅度上涨,原补偿标准已不具备目的的客观可能性,只能依据现有政策重新加以确定。双方可以依据2009年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重新约定补偿标准。在“三座大山”面前,拆迁人一方代理人以三个“没想到”的失言将被拆迁人被动的局面彻底改变。辩论程序结束后,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由主动地位跌至被动地位的原告拆迁人主动求和,最终双方以孔山田500万元货币补偿、孔山林180万元货币补偿为对价达成调解协议。【律师说法】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以一个小时的短暂时间彻底化解委托人的极端劣势,并为其实现420万元巨款的增额。可谓速战速决、战绩斐然的典范!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常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应当被合同当事人及时履行。但是,拆迁实践中,基于拆迁人或是被拆迁人一方的种种原因,补偿安置协议后得不到履行的情形常有出现。一旦出现拆迁补偿安置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