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开庭2006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二期(东区)工程项目建设动迁,拆迁人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6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29日。经拆迁人委托的评估公司估价,该地区基准地价为250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800元平方米。孔山田(化名)、孔山林(化名)兄弟在拆迁地域内各有正式住宅房屋一处,根据前述补偿标准,兄弟二人于2007年2月8日与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孔山田获货币补偿180万元,孔山林获货币补偿80万元。协议中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孔山田、孔山林二人开具领款凭证,后者应当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拆迁人拆除。若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按延期天数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然而,合同签订后,拆迁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日期进行付款,孔氏兄弟亦未搬迁腾房。2009年3月,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拆迁许可证续证》,续证有限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其他内容不变。办理续证之后,拆迁人要求孔山田、孔山林二人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因09年房价较之07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有大幅增长,孔氏兄弟提出拆迁补偿款额度应当有所提高。拆迁人认为此是无理要求,于2009年6月16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孔山田、孔山林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立即完成搬迁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面对总计近1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压力,孔山田兄弟二人决定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同年6月底,孔山田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场为被告人解忧的应诉活动近在咫尺3日之外
办案唯一阶:庭审一小时的唇枪舌战!2009年7月3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孔山田、孔山林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腾房义务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优银律师将3日内筹备而出的“三座大山”反戈一击维权方案付诸实施:一号大山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履行之合同”是2007年2月8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2月1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