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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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