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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责任
作者:孙紫夏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08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房屋拆迁也越来越频繁,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利益纠纷也变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针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责任缺失问题,我们应加强城市规划,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政府责任城市规划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
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民众利益。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也是城市更新经营的一部分,这些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城市更新经营的承担者,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是有限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政府的日常运转。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城乡住房建设的开展,使得土地价格飞涨,城区土地价格更是迅猛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于是通过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对市场进行干预,形成“剪刀差”:一方面使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强制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以城市公共利益为名,对城市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侵害民众利益;另一方面,以城市改造新建的名义将土地进行拍卖,进行商业开发,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获得巨额资金。这种城市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短期内能够使建筑等相关行业获得发展,形成经济的“繁荣景象”,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却极易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事与愿违,造成社会的不稳,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混同。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而经济制度却没有相应加以完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法律漏洞。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在法律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的区别,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利益,经常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中,总是先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强制拆迁,尽量压低补偿标准和安置费用,然后等到拆迁完成之后便以发展经济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建设商业贸易区,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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