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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f(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
f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十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
f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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