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山东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持有的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取得控股权后,对X
f股份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重组,实现买壳上市,X集团对被置换出的X股份公司的资产含负债进行回购。重组过程中,X股份公司要求T农信社同意在重组后其债权随X股份公司的资产一同转移至新成立的山东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T农信社于XX年8月8日向X股份做出承诺,承诺函内容为“根据贵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及资产置换后,有关我单位债权随同X电器资产一并转移之事,经研究,同意贵公司所欠我债务随同原X电器资产转移,划归置换后的山东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承诺函上有T农信社的签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确认函》是T农信社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该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其同意由接收X股份公司资产的公司承担债务,亦是同意X股份公司欠其债务进行转移。在实际操作中,X集团实际回购接收了X股份公司的资产含负债,并以该部分资产新组建了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以下简称洗衣机分公司。按照T农信社所出具的确认函的意思表示,洗衣机分公司成为其新的债务人即债务承受人。
3、T市人民法院以X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由将申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中国重汽买壳上市,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XX蓬法执字第1040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是X股份用等量资产与
f中国重汽进行了交换,并向中国重汽增发了部分国有法人股,X股份的资产种类发生了变换,资产总量进行了增长,但X股份用变换和增长后的资产对外承担义务的责任没有转换,因X股份已更名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Z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因此X股份对T农信社的还款义务应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Z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名称变更是在公司法人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变更,而本案X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被置换出后,X股份公司法人整体资产已转移,原X股份公司因失去整体资产而灭失。在原X股份公司“壳”内置入我公司的资产后,公司法人主体已是我公司。前后两个上市公司,形式上虽是企业名称变更,但实质上名称变更前后完全是两家公司,不是前后主体同一关系,不是持续存在的一个法人主体的名称变更,后上市公司只是取得前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不是新旧主体的继承关系。T市人民法院XX蓬法执字第10401号民事裁定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