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同一主体,
f也不存在新旧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重汽卡车公司后上市公司只是取得了X股份前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资格……”。这可以证明前后主体不是同一主体,也不是新旧主体的继承关系,后上市公司只是取得前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另外,对于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纠纷债务,上述判决书对此也有所认定。在该判决书第七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次,从XX年电厂商业银行向X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来看,债权人电厂商业银行同意债务随着资产走的方案,同意由接受X股份资产的公司承担X股份的债务。其后虽然没有成立暂定名为‘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但X集团接受X股份的资产后成立了‘X集团有限公司洗衣机分公司’,故本案债务应当由鸭洗衣机分公司和X集团承担。”
2、Z市商业银行诉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XX鲁执字第9恢1号民事裁定书以名称变更为由,将被执行人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我公司并冻结银行存款。后我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贵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解除了冻结。
以上两案案情与本案基本相同,争议焦点均为重汽卡车公司应否对X股份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以上两案对本案有着直接的唯一的指导依据。
f2、T市人民法院以X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由将申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
XX年,因X股份自XX年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在Z市政府的组织下,中国重汽集团以下简称“中国重汽”以“买壳上市”的方式对X股份重组。XX年9月22日,中国重汽与山东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中国重汽与X股份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三协议明确约定,X股份的全部资产含负债置换出上市公司壳外,将中国重汽的资产置换入X股份上市公司壳内,X股份被置换出的全部资产由X集团接收,根据债务随资产一并转移的原则,原X股份的债务由X集团及以被置换出的资产成立的新公司承担,中国重汽、X集团、X股份依约履行。XX年12月31日,X集团签署确认函,确认已接收X股份的全部资产含全部债务。XX年1月2日,X集团以X股份被置换出的全部资产含全部债务成立了山东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洗衣机分公司下称洗衣机分公司,原X股份的原业务及债权、债务等资产事宜由洗衣机分公司承接。XX年1月8日X股份变更名称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Z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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