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人民法院,法院于XX年8月9日做出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XX蓬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T厂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元利息计算到XX年6月20日,共计元,XX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付清欠款为止,被告T酒业有限公司、被告TX美泰洗涤有限公司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78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由三被告负担。
以上七案均为T农信社,后T农信社向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于XX年5月10日作出XX蓬法执字第104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XT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其还款义务应由其法人企业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股份”承担,因X股份已更名为中国重汽汽车集团Z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故小雅股份对T信用社的还款义务应由申请人承担。
4、XX蓬经初字第120号案。此案为XT厂为T市翼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担保向烟台住房储蓄银行T市支行更名为恒丰T支行贷款纠纷,于XX年7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XT厂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153377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他实际支出费用计4727元。XX年5月9日,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做出XX蓬执字第
f530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XX年6月2日,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于作出XX蓬法执字第10408号、XX蓬法执字第10409号、XX蓬法执字第104013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将申请人存于交通银行Z分行营业部帐号618000018000364275上的存款5015000元、存于威海市商业银行Z支行帐号97XX3090001238上的存款52XX元、存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Z分行帐号74010154500000257上的存款661500元扣划至T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T市支行帐号360101040002586上。
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以名称变更为由变更被执行人,而是应当依据“债务随同资产一并转移”的原则裁定变更山东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洗衣机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此,山东省T市人民法院应将扣划的申请人的款项返还给申请人。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主张,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对本案具有直接的唯一的依据指导性。
1、在XX年1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鲁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已生效第七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重汽卡车公司买壳上市的过程可以证明前后两个上市股份公司,形式上虽然是企业名称改变,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企业名称变更。实质上X股份与重汽卡车公司前后主体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