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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仅仅
f因为公司成员或管理者利用公司制度来避免个人责任便否定公司的独立身份参见AdamsvCapeI
dustriesplc19901Ch433一案。但如果公司成员或管理者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公司形式,则又另当别论。16211如果个人已经负有法律义务,却企图利用公司制度来逃避此义务,法院将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例如,法院曾判决认为,如果某人已经同意出售房屋,则不能通过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来逃避其合同义务。个人和公司都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公司本身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参见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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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WLR832一案16212同样,如果公司被用来进行欺诈行为,法院则会将公司及隐身背后的人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如果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欺骗不知情的投资者,法院将责令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尽管发起人和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身份。
第三节公司治理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1631公司法第157A条规定,公司经营由公司董事负责进行或者根据公司董事的指令进行。除了那些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董事可以行使全部其它的公司管理权。这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公司法有助于公司所有与管理的分离。公司成员或者股东尽管是公司的拥有者,但未必需要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在一些公司中,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成员也可能会参与公司管理或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行使其它管理权但在其它很多公司中,公司成员并不参与公司管理。这些公司由董事会来经营和管理,而董事会里的很多董事并非公司成员。即使一些董事是公司成员,他们拥有的公司股份也相对较少。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公司中,甚至董事会的管理也只是理论上的,因为董事会多数成员并非全职董事,而只是非执行董事。公司的日常管理将由公司的高级执行官来进行,这些人中也有一些是董事会成员。在这些公司中,董事会只是起到总体监管的作用,而不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成文法上的义务1632在普通法上,董事被视为受托人,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同样,公司法也为公司董事规定了与普通法相类似的义务。公司法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其中的第157(1)条,它规定,公司董事在任何时候都应忠实、勤勉地履
f行其职责。公司法第157(2)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对基于其地位所获取的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用,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1633公司法第157条并未穷尽公司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全部义务。第157(4)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57条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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