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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参见Salomo
vASalomo
CoLtd1897AC22一案及LeevLee’sAirFarmi
gLtd1961AC12一案。上述原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承担的债务及义务都是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及义务,其成员并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指望公司自身来清偿其债务。如果公司破产且无力清偿债务,不管公司的成员个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公司成员的全部义务仅为缴清其已经认
f购但尚未缴纳的股本。这一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股份在发行时即已缴清,或在其后缴清,公司成员则不再对公司负有责任。可见,在讲到有限责任时,必须注意的事,它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其成员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有限的,即以他们同意认购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为限。“揭开公司的面纱”1626尽管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会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而将公司及其成员(或管理者)视为同一个主体。例如,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责令公司的成员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法院这样做,我们便可以说公司的面纱被揭开或刺穿。一般来说,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有两类,分别由成文法和普通法规制。独立身份原则在制定法上的例外1627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的成文法来限制公司法人资格的效力范围。对独立身份原则较为重要的限制之一规定在公司法第339(3)条和340(2)条中。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当公司订约并承担债务时,如果不能合理地预期公司将具有偿债能力,该公司的任何管理者都将被视为行为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法院认定后其个人便可能要对上述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1628另一重要的例外出现在公司法第3401条。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对公司事务的处理如果是为了欺骗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或者出于任何其他的欺诈目的,法院可以责令任何参与此类行为知情者,对公司的债务及责任承担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1629第三个重要的例外出现在以下情形中:即公司在缺乏可资分红的利润时进行了分红参见公司法第403(2)b条。公司分红只能在公司有足够的利润且不会不正当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能进行。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在缺乏足够利润时,蓄意分配红利或许可分配红利,则应在分红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身份独立原则在普通法上的例外16210人们设立公司往往出于多种目的,其中之一无疑是避免在经营失败时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并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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