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砌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砌体结构工程工程第一节砌筑砂浆
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已发布和实施。规范修订中,贯彻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了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此同时,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也进行了修订。新版强制性条文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中的17条强制性条文,作为施工质量篇第5章砌体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内容,这些强制性条文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要求;砌筑砂浆及混凝土强度验收;砌筑质量规定。《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释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筑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于水泥是砌筑砂浆的重要胶结材料,其强度、安定性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因此,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施工中,由于水泥在现场的堆放管理不善,有可能出现混乱或存放时间过久,受潮、受湿后导致水泥强度降柢和其他性能改变,故作出了“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的规定。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性能存在差异,当不同品种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因此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措施】1在施工现场,水泥应按品种、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保持干燥。2施工单位应对每批进场水泥的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并按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3使用中如发现水泥有结聚等不正常现象时,应进行复验,并重新进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和班组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