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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井下电气产品技术发展需要,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国家防爆电气标准》、《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矿井(包括各子分公司)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器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产品“铭牌”,未取得“防爆合格证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为失爆,“煤安标志牌”、“铭牌”丢失为不完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包括本安设施入井前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许可证”,粘贴“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现场检查无“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或“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期限超过一年为失爆。
第二章壳体
第五条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轴承完好,轴承盖无破损,否则为失爆。
1
f第六条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七条隔爆壳开焊为失爆,内外壳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离层,脱落为不完好。
第八条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大于等于1mm为失爆。观察窗玻璃松动为失爆。
第九条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隔爆腔与本安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为失爆;穿越隔爆腔的接线柱有裂缝为失爆。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面
第十条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和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失爆。
1、非螺纹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f表1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接合面类型
接合面最小宽度Lmm
容积≤100(cm3)
最大间隙mm
100<容积≤500(cm3)
500<容积≤2000(cm3)
6
030


平面接合面、
95
035
035
008
圆筒形接合面
125
040
040
040
或止口接合面
25
050
050
050
6
030


95
035
035

滑动
125
040
040
040
旋转轴承
25
050
050
050
电机
40
060
060
060
转轴
接合
6
045


面滚动
95
050
050

125
060
060
060
轴承
25
075
075
075
40
080
080
080
容积>2000(cm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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