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后,纳入乡村规划建设用地布局。
第九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第十条在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申请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初审合格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授权并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户籍证明;
3
f(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四)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人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乡、村规划区以外需建设村民住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不能集中建设的,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核验承揽人的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第十二条农房建设可采取农户联合建设、委托建设、自主建设和统一建设等方式。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许可的宅基地面积建设面积标准。自建农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2层,跨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农房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一)层数超过2层;
4
f(二)跨度超过6米(含6米);(三)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四)统一建设的农房。
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根据已获乡村规划许可的建房地快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合理选择房屋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改建、扩建农房应对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第十四条农房设计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抗震设防区的农房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川14G172)》等国家及省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