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预算额的一定比例追加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第六条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暂按15计算。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我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第八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工程招投标时,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
f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第九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15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
f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第十二条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