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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人社〔2015〕98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潍坊市总工会2015年9月11日
f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办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
f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第四条建筑企业已按用人单位为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不再按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第五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
f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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