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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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以下原因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二〕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有
关主管机关、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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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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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