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出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法行使应由股东会行使的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三〕审定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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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第二十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四章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直接委派。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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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