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2000-1000-600)。
f允许暂估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
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为了解决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及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追溯调整。如A企业2009年建造一固定资产,合同价款
120万元,2009年9月完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60万元。按照文件规定,A企业可以于2009年10月按合同金额120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但必须在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全部发票重新确定准确的计税依据。如不能及时取得,则只能按已经取得的60万元发票金额计算折旧,并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如及时取得发票为150万元,则应重新按150万元追溯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扣除未作规定。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
f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在筹办年度没有收入就会形成亏损。对于筹办费用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
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
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