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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作者:王飞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03期
摘要:本文研究了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现状及激励主、客体特殊性,提出了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所有者(政府);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01
国有企业经营者是国企改革发展的“带头人”,肩负国资运作、企业管理以及政策贯彻等重任。在肯定多数国企经营者做出业绩的同时,必须正视:一些国企经营者在工作的同时怨言不少,心里不平衡,还有一些缺失对企业的忠诚,能力未完全施展;投资急功近利、随意侵蚀利润以至转移资产、营私舞弊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非国有企业分配实现了效率原则,随着规模扩张开始从国企猎取经营人才。
只要所有者的授权经营,就存在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目标利益不一致”、“信息控制不对称”、“责任风险不对等”的“代理风险”。非国有企业的灵活机制和产权特点使其具备了缓解“代理风险”的条件。国企要留住并培养一大批优秀的经营者,须重视对国企“代理风险”的研究:与委托人(政府)目标利益、信息控制、责任风险不尽一致的国企业经营者,为什么要“呕心沥血”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忘我工作”?这是政府与国企经营者利益的关联度问题,是国企经营者的动力问题,是健全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问题。
一、分析激励主体、激励客体的特殊性
(一)激励主体的特殊性
一是由于控制幅度的局限,国有资产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层级委托授权管理,代理链条长,导致责任与信息层级递减失真;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过细分工的管理体制,把同一级政府的所有权分解为国资、土地、工商等专业部门,每个部门都对国企有管理权但又都不负全责,对国企及其经营者的激励往往由于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和互相掣肘延误下来;三是所有权难以人格化,资产增值和剩余索取与官员自身利益并无联系,也就不能产生真正的“股东”意志和责任感,这是政府把国有资产交给经营者管理后,国企经营者身上暴露出需要激励的紧迫问题。
(二)激励客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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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营者人力资源已越来越成为比物质资本投资收益率更高的特殊资本,成为保证物质资本增值扩张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二是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经营者本人”是不可分的,无法让渡、出借,难以计量、监督,“资本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直接决定并完全可以控制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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