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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五条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
f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章业务经营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其经营范围为一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二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三其他经审查的业务。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讨,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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