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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第五章风险防范
f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六章政策扶持第三十一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第三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七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合作银行,与其签定协议书。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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