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其作用也更为直接而具体。经济法领域的大量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以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对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领域的调控以及对市场秩序的整顿等,经常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规章。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们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因此,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同时,体现了经济法所关注的地方的差异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可能“一刀切”,因而在法律、法规中往往会给地方留出立法空间。如在多个税收的《暂行条例》中,都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由地方具体规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事实上,针对许多法律,各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除了上述税法领域的规定以外,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许多领域,已经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例如,《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江西省实施
f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此外,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情况类似,有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可能比国家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还要早,从而为国家的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上述五类法律形式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目前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从建立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的角度来说,不宜盲目地扩大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地方性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