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责任。在未签订新的维护保养合同前,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双方仍受本合同约束。
六维护保养费用支付:根据市物价局中价费(1997)第10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甲方每年支付乙方的维护保养费是(注:对于是乙方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未满一年、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统,第一年内属乙方免费维护保养,甲方不用支付维护保养费);因维护更换消防设备所需的费用另按合理价格计算、支付。双方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后一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首期维护保养费为元,付款方式以季度结算。
七违约责任:1甲方如不按合同定期付款,除须支付合同规定的维修保养费外,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每年维修保养费的的滞纳金;甲方如未能履行合同而影响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对由此而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f2乙方不按期对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应按每年维护保养费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未能履行合同导致自动消防系统缺乏维护保养而发生故障,对因此而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3甲方或乙方如中止合同,应偿付对方当年维护保养的的毁约金;
正式中止合同前10天内,甲方另选维修保养单位并签订新的维修保养合同。
八不可抗力: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双方均有责任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自动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主管部门或中山市消防局调解;调解不成,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和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中山市消防局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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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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