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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坚持“责随人走”原则。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部赔偿。第二十二条原责任人贷款风险的界定:正常贷款1、能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周转的未到期贷款。逾期贷款2、贷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3、按规定认定为关停企业的贷款。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的贷款。5、企业转制,债务悬空6个月以上不能落实的贷款。呆帐贷款6、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7、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8、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不定期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1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者作价后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12、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后败诉或终止执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13、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时效难以收回的贷款。14、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呆帐的贷款。第二十三条清理后原责任人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第二十四条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1、完成落实或者收回贷款本息的,免于赔偿责任。2、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3、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五条在对原责任人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由董事会认定。
f第二十六条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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