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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负30、10责任。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4、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5、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第十一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连带责任的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四章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3、以贷还贷,以贷还息。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5、借名、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六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第五章非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
f任人非全部赔偿。第十九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1,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第二十条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第二十一条对原责任人调离岗位,新接替责任人应对原责任人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风险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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