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保障的辩护权的情况是,只有在“明知权利的存在和明知权利内容的状态下,依据自己的判断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才能认定为是有效放弃,否则应保障权利)是相对立的。假如辩护权在公判中作为保障公正的必需要件,则在保障“国选辩护权”的时候,为不知自己权利的人免受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审判结果,不应采用“要求法理”,而应采用“有效放弃法理”。从这一观点出发,在国选辩护权的放弃方面对贫困人利用国家的经济援助聘请律师的权利在当事人主动放弃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这种“宪法上”的义务只能是通过宪法解释才能明确。四、“彼奴姆布拉(Pe
umbla)理论”(一)宪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还有依据“彼奴姆布拉理论”保障权利的解释方法。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道格拉斯法官执笔的法庭意见)在古利斯瓦尔德案件中采用的司法观点。古利斯瓦尔德案件涉及的是对劝助、协助夫妻间使用避孕用具的第三人的州法院判决合宪性问题。此案审理结果说明的是,即使宪法无明文规定也可依据美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结社自由)、第三修正(和平时期禁止军部队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闯入私宅宿营)、第四修正(不得以不合理的搜查、没收方式侵犯公民的居住安全权)、第五修正(被告人享有拒绝承认自己有罪的权利)、第九修正(对某项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也并不竟味着宪法对该项权利的否认)等的规定保障夫妻的家庭自由权。特别是应通过宪法的第一、第四修正明确家庭自由权。同时,强调了婚姻生活中的夫妻间的自由权是在任何场合、任何力量都不应加以干涉的维持夫妻关系、家族关系的神圣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婚姻关系及与宪法明文规定的自由权密切联系,又是作为人类生存基础而非保护不可的家庭自由权。因此,即使是没有宪法的明文规定也要从宪法角度予以必要的保护。此案的审理结果充分说明了运用彼奴姆布拉理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总之,与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一些权利,可以比照宪法的相关条文、历史、结构、宪法哲学予以保护。empire
ewspage(二)在日本也存在宪法无明文规定但确实需要保障的利益问题。在日本不知何时起对于宪法无明文规定的利益保障问题,大多是通过对宪法第一十三条和宪法第三十一条解释的方法去解决,这就意味着在日本宪法无明文规定的利益并不等于得不到宪法的保护。例如,任何人都不希望受到来自他人的以盗听、秘听、从旁收听和摄影、摄像等形式的骚扰。同样,在自由活动应该受到保护的领域里,不希望受到来自政府的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