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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场合更
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
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
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
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
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
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
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
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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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spage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
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
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
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
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
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
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
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宪法解释的形态来表现的立场。从而,宪法的最高法效性和在
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着重点的前提下,不得在公民的基本权域以议会的立法形式划定
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界限,应该是允许法院依据宪法原理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寻求宪法的真
正意义,并使宪法相关内容具体化。三、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
f无明文规定时为实现宪法制度的趋旨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方法,有时因未采用这一方法会出现违宪的情况。例如,国选(国会议员、国家总理的选举)辩护权的保障中有“要求法理”(被告人要求以积极的方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的场合如果没有积极去保障该权利则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害;相反并不要求保障权利的场合不予保障权利则不发生权利侵害问题)和“有效放弃法理”(被告人并非有效放弃权利时其权利应得到保障,在重要权利的场合对权利的放弃必须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关于构成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实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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