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有利于债权人的规范例如适用较长时效规定、严格责任等。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因素质不高而选择不当,法院应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保证优质的司法效果。其次,对《合同法》第122条应该予以限制,使其适用范围只限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但当受损利益超出此范围,应允许两种责任同时进行补救。这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体现了民法同质补偿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
五、文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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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体系中两种性质的责任既有一定的联系,又相互独立。虽然侵权法的扩张趋势对合同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也为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总之,由于竞合问题异常复杂且存在于很多法律领域,最好的方法还是在不断地司法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在未来编制《民法典》的过程中做出更为详尽的立法将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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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94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7
4吴钦松重思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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