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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作者:盛钧俣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本文研究对象为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此为目的,论证了两者竞合产生的原因,分析了我国竞合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皮毛之见,以寻求立法与司法完善之新路。
【关键词】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
责任竞合作为多种部门法与各种法规之间竞合的法律后果,不仅经常发生在不同部门法之间,也经常发生在同一部门法律之间。在民法中责任竞合的现象屡屡发生且具有复杂性,其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颇具代表性。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我们在判断两者是否发生竞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
(一)当事人存有合约关系,这是两者发生竞合的前提,且同时侵权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发生了违约行为。(二)发生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必须是由同一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三)其中一方的行为使对方的合同利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到损害。(四)当事人所造成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的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随着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独立而产生的。讨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就要从《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考虑2。
首先,从两者的法律体系来看,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一直以来都奉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日渐衰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对的当事人意思的拟制、解释、赋予法定义务等方式进行干预,为合同的双方设定了许多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相比之下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呈逐步扩张趋势,以至于两者在许多领域发生交叉,使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其次,从两者的构成要件考虑,虽然两者的构成要件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责任构成方面的差异性。合同责任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随着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在具体案例中往往导致结果与严格责任适用的结果并无太大差异,具体表现在过错推定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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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两法的规范要件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