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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存在着矛盾,并过于迁就现实。即“项目”牵着“规划”的鼻子走,没有着眼长远规划选项目。如规划中武康的城市用地拓展方向以南北为主导,但武康环城南路以南规划区块基本没有实施。按照规划武康有两个污水处理厂,一个是现已建成的狮山污水处理厂,另一个本来应建在城市东北的城北污水处理厂,因急需解决城南片生活污水问题,实施在环城南路以南区域。又如新市城西新区原规划为商贸用地,但是规划实施过程中,在该区的德桐公路以北建成了很多工业项目。三是规划缺少预见性。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对安置小区没有事先规划,往往按照农民意愿选择确定安置小区点,造成城市建设品位降低,城市优质土地资产的流失。如目前建设中的木桥、五龙农民安置小区,与周围的城市精品小区存在明显的不协调。对部分地区控制性规划时间过长,延误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机遇,并造成了今后拆迁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此外,还存在着地下管网、城市停车位规划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乡镇及部门间工作没跟上,造成我县有2000多套房子因此而无法办证,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2、两规衔接不够,城市用地空间不足。
部门按照各自的要求编制规划,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性、对接度不够,最突出的问题是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矛盾。两规差异的原因有:一
f是控制体系上的差异。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指标是自上而下的,需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定;而建设规划是按需求定的,是自下而上的,只要本级人大审定通过,报省市审批。而且,两规由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分别委托不同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造成两个规划不一致。二是编制时间上的差异。上一轮规划中,国土部门编制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而建设部门编制规划以2003年为基期。两规因编制时间、工作职责、基础要求、内容表述等不同,造成两者在用地规模、布局等诸多方面不一致。三是编制依据上的差异。从编制依据上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根据一个地区的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耕地数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研究的,它要考虑粮食安全;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则主要根据一个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城市土地所做出的时空安排。因此,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规模要远大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城市用地规模。
3、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少,建设资金短缺。
我县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以城建发展总公司为主体。与长兴县在7个不同城市功能区块有各自的建设融资平台相比,我们的建设融资主体较为单一。目前城建发展总公司的负债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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