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第八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第九条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第十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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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