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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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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