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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及其影响一、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1、自然权利生存权、自由权根据“自我保存”的原则,斯宾诺莎继承了霍布斯的思想,认为在国家产生
之前,人类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在这种状态中拥有自然权利。他主张,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因此,他认为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竭力保存自己,不顾一切。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权利和他的天然欲望以及力量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从这段分析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其次,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根据自己的力量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又肯定了人的自由权。斯宾诺莎也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财产权,但他更强调自由权,这里面渗透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2、社会契约斯宾诺莎认为,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不顾一切,难免造成相互之间的伤害,为了克服这种现象,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将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也就是人们将行动的权利让渡出来。这种主张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3、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统一行使。同时,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他指出,这也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人在国家状态中思想应该是自由的。为了保证人的思想自由,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行动必须守法,
因为人们把行动权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根据法律维持社会的运转。
在理论上,斯宾诺莎把自由和守法看成一回事,认为受理性指导,遵守国家法令生活的人,比自然状态中的人更加自由。换言之,人越自由,便越自觉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思想自由,行动守法”,就是斯宾诺莎全部政治学说的最终结论。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主张在国家状态中,社会秩序是很重要的,人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4、民主政体最优论对于国家政体问题,斯宾诺莎分别讨论了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斯宾诺莎在理论上认为,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相符合。在民主政体下,个人把天赋之权交给社会的大多数人,成为社会的一分子。但是,这种转让并不意味着绝对地让与,个人对各种事务仍能够发表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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