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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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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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它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它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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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