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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员工甲某在A公司负责生产管理。2014年3月24日,员工甲某向A公司出具工作检讨书一份,载明:尊敬的领导、股东们:本人在管理公司时,由于心理不平衡因素,产生自私和贪念,把外加工款、合同金没入公帐一事,深感愧疚和不安,在此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的检讨。经过几天的反省,本人彻实不应该有这种私念,也知道错的严重性,也对不起领导们对我的信任和关心。愿意把公款(¥21900)交出,也希望各位给我一次改过机会,把公司管理好,不再重犯错误,配合加工生产进度,一切为公司利益着想,同时也欢迎各位监督或错的地方给予批评和指正。以后的工作和行动中会好好表现,会更加努力,不让你们失望,促使公司经营的越来越好,感谢大家的支持。2014年3月26日,A公司向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公安局决定对员工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14年4月24日,A公司发出公告,称“因员工甲某先生在工作期间严重渎职,多次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实后公司研究决定,撤销其管理职务并作为开除处理。在职期间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将依法追讨。”据此解除与员工甲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5月29日,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员工甲某职务
f侵占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员工主张员工甲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A公司支付员工甲某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82374元。员工甲某认为,其出具的检讨书是在A公司的欺骗和恐吓下出具,当时员工甲某出于和解的目的,而作出妥协,员工甲某不懂法律而出具了检讨书。员工甲某在A公司工作,负责生产和业务,有一定的灵活经营权,包括对资金的结算方面。有时客户交付定金后,因为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客户加工费还未结算,为了方便结算,等业务完成后再将定金和加工结算款一并交付至会计处,只是操作上不严格,并未违反A公司纪律。因为A公司在2014年4月开始经营不景气,A公司认为员工甲某工资过高,为了想辞退员工甲某而强迫员工甲某出具了检讨书。并且公安机关不认为员工甲某是犯罪,已经撤销了员工甲某职务侵占案。公司认为A公司认为,员工甲某有职务侵占行为,虽然公安部门认为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员工甲某根据法律以及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员工甲某的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检讨书为员工甲某向A公司书写出具,其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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