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
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
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检测人员资格证”。第十条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井控装备检验评
f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爱资产拥有单位委托,及时开展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井控装备主管部门、资产拥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检验工作的统计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