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f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