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70721【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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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章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五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六章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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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