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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
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f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
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
参加年检。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
直接投资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
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外汇登记等业务,
应按相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反馈。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规范性文
件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略)2废止文件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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