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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
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
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f(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
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第十六条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
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第十七条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
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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