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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作者:马焱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坚持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因此,我国的经济法也与传统的经济法有一定的差别。当下经济法中的责任归属分为了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两个方面。本文主要围绕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展开分析论述。首先介绍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涵特征,然后分析经济法的权力主体,最后讲述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关键词:经济法;法律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概念内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进步,因此在市场发展进步的同时各种经济问题出现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的处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并且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定义。才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和特征经济法本身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当下法律人士对于经济法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从义务角度来看,经济法责任主要是指的本身的责任,也就是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然后才是事后责任。也就是在违背了法律之后应该承担的后果;从法制角度来讲,经济法律责则是指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共同归属于法律制度之中,是对关于如何确定相关个体,是否违背了相关义务,进行处罚手段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责任角度出发经济法责任,实施经济法主体在未能完成相关经济义务时应该接受处罚的责任。经济法责任本身具备了复合性、社会性和不对等性的特征。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比如说中央机构以及地方的政府机构。另外也包括一些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比如说共青团妇联等。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存在问题首先,过度侧重于权力的主体。由于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不对等性,对于主体义务规定得非常的多,但是却忽略了客体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漏洞,一些懂得经济法的人员钻法律漏洞造成市场的混乱,影响到了市场的规范化运转。其次,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存在着缺少的现象。在对经济法的责任进行划分时主要包括了责令改正、没收不法所得以及取消影响和通报批评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相对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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