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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六)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能力书面说明;(七)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审验。现场审验合格者,综合考虑总体布局规划、医保业务需要、患者需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管理需要等因素,结合其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人群和收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三条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单位在青岛劳动保障网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合格者颁发
f《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通过市劳动保障网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取得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及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要求接受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做好医疗保险药品及收费项目对照、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系统软件安装等各项准备工作。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的,准予开通医疗保险业务。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个月内未开通医疗保险网络系统、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单位,视为自动终止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十五条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等原因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如需恢复定点资格,应当在暂停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恢复资格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自确认之日起恢复其定点资格。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四章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诊疗科目、地址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确认后,符合定点要求的,继续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医疗费用结算,解除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因改建、迁址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医疗保险业务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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